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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处理

发表时间:2024-04-30 08:55

问:医疗机构使用过期消毒产品,如何处理?


答:医疗机构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消毒药剂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消毒药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责令改正,至少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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