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 | 医疗废物暂存间卫生管理规范--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252—2024)发表时间:2024-12-23 09:29 ![]() ![]() 医疗废物暂存间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3 3.4 4 设置原则 4.1 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以下简称“暂存间”)。 4.2 不设住院病床且规模较小的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站、护理站、急救站、医疗教学等,宜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因条件限制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存间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其设置要求参见附录A,管理应符合本文件第6章的要求。 5 建设要求 5.1 选址 5.1.1 暂存间的选址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因条件限制无法远离的,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5.1.2 暂存间的选址应便于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暂存间官开设专用于医疗废物交接的出入口,并在装车区域设合理面积的暂时堆放点。 5.2 场地 5.2.1 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地面及不低于 1.0 m高的墙裙应进行防渗处理。 5.2.2 场所内墙面、地面、天花板应平整,不应存在洞穴或缝隙。 5.2.3 设有 100~499 张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间使用面积宜≥20 ㎡;床位数量≥500 张的,暂存间使用面积宜≥40㎡,且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500 张床位,暂存间使用面积宜增加 20 ㎡。 5.2.4 存放能力应不低于诊疗高峰2天的医疗废物产生量。 5.2.5 暂存间内应根据医疗废物种类,设置不同的区域,分区存放医疗废物。 5.2.6 地基高度应确保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室内净高宜不小于 2.4m。 5.2.7 地面应有良好的排水性能和排污条件,易于清洁和消毒,处于主风向下风位置,远离高压线、高温高压设施设备等。 5.2.8 暂存间宜设置存放工具区域、登记资料办公区,以及工作人员更衣、沐浴场所的生活区。 5.3 设施与设备 5.3.1 应有严密的封闭防盗措施,无人时应上锁;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 5.3.2 应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和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可安装防鼠板、纱门纱窗、灭蝇灯、水道口金属细网等装置。 5.3.3 产生病理性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的设施设备。 5.3.4 对医疗废物不能做到日产日清的,暂存间宜配有降温设备,以保证其医疗废物不因环境温度过高而产生异味,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3.5 应避免阳光直射暂存间内,配置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5.3.6 应按 WS/T 367 的有关规定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紫外线灯。 5.3.7 应在场所内或外设置供水设施,以供场所和运送工具清洁使用,洗手池水龙头为非接触式。 5.3.8 依据医疗废物产量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周转箱/桶用以暂存医疗废物。 5.3.9 应配置医用外科口罩及以上级别的口罩、乳胶手套、橡胶手套、防护面罩、防水围裙等必要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5.3.10 宜在场所内配置医疗废物称量工具。 5.4 标志 5.4.1 暂存间内明显位置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志。 5.4.2 暂存间外的明显位置应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志,其中危险废物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H J 1276 的要求,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HJ 421 的要求。 5.4.3 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的标签设置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4.4 暂存间应在室外明显位置张贴医疗废物暂存间标志并公示管理信息,明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及责任人信息。医疗废物暂存间标志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4.5 应按有关规定制作并张贴医疗废物分类标志,包括但不限于: 5.4.6 地面标识线可选用分色地标胶带、路面标识漆或有色地砖等材料制作。医疗废物存放区应用地面标识线将不同医疗废物分类存放区域分隔。 6 管理要求 6.1 制度管理 6.1.1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暂存间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6.1.2 制度内容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岗位操作规范。 6.1.3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重要管理制度和医疗废物处理流程等文件宜在暂存间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并保持完整。 6.2 机构和人员配置 6.2.1 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构建合理的管理构架。 6.2.2 20张床位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管理部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专人负责暂存间的管理。 6.2.3 暂存间管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服务内容、考核办法解约条件等相关内容。 6.2.4 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査、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6.3 医疗废物管理 6.3.1日常管理 6.3.1.1 分类收集 6.3.1.2 内部运送 6.3.1.3 暂时贮存 6.3.1.4 外部集中收运 6.3.2 卫生消毒管理 6.3.2.1 医疗废物消毒 6.3.2.2 环境及物表消毒 6.3.3 档案管理 6.3.3.1 暂存间工作人员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应至少保存 3年。暂存间医疗废物收集交接登记表见附录 D。 6.3.3.2 暂存间应做好消毒记录保存工作,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6.3.3.3 暂存间应对每日入库和出库的医疗废物数量、重量、分类信息等进行汇总并记录。 6.3.3.4 暂存间宜建立电子信息晋记系统,记录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等情况,确保每一步工作的可追溯。 6.4 人员管理 6.4.1 人员培训 6.4.2 健康管理 6.4.3 职业安全防护 6.5 应急管理 6.5.1 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6.5.2 暂存间应配置必要应急物资,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应急。 6.5.3 医疗卫生机构设报告专职人员,当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意外事故时,专职人员应在 48 小时内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7 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医疗废物管理特殊要求 7.1 概述 7.2 分类收集、暂时贮存 7.2.1 医疗废物应由专人收集、双层包装并采用鹅颈结式方式分层严密封口,包装袋应特别注明是“感染性废物”。 7.2.2 医疗卫生机构特殊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应为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混放、混装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 7.2.3 分区域进行处理。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包装或符合规范的消毒剂种类并按相应的浓度在产生点对包装喷洒消毒。 7.2.4 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 7.2.5 暂存间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7.3 内部运送 7.3.1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或容器并特别注明是“感染性废物”,由专人负责,并且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 7.3.2 每次运送完,运送工具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 7.4 人员卫生防护 7.4.1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防护要求应按相应传染病的防护指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穿工作服、防渗透隔离衣、防穿刺防水手套、防护靴、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等,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或面屏。 7.4.2 根据不同传染病类型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日常体温等健康监测工作。 7.5 应急处置要求 8 监督、考核和改进 8.1 监督 8.2 考核 8.2.1 暂存间工作考评应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质量考核体系。 8.2.2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应每年不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人员组织理论知识考核与技能操作考核,针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组织补考,直至达标。 8.3 改进 8.3.1 医疗卫生机构应针对暂存间各项工作的不足,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持续改进,记录存档。 8.3.2 医疗卫生机构宜探索实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方式,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实现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 8.3.3 医疗卫生机构宜尝试或应用新智能设施工具,提升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 ![]() ![]() ![]() ![]() —————————————————— 为人类感控事业而奋斗——明誉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