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随意堆放医疗废物,被罚!发表时间:2026-02-11 17:42 案情介绍 2025年10月,浙江省平阳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县水头镇某村卫生室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其将装有使用后的安瓿瓶、玻璃药瓶等堆放在卫生室门口路中间的水泥墩上;二其处置室内,使用后的带针头输液管、压舌板、棉签等放置于塑料桶内、使用后的带针头注射器直接置于桌台和插在输液瓶中。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卫生室进行整改并对该卫生室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卫生室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经回访检查,均及时整改到位。 处罚结果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该卫生室自觉履行,本案顺利结案。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来 源:浙江卫生监督协会 —————————————————— 为人类感控事业而奋斗——明誉医疗 |